(2015)敦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狄长明与敦化市利隆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长明,敦化市利隆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狄长明。委托代理人丁晓峰,黑龙江省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敦化市利隆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大桥乡兴发村。法定代表人王殿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长明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利隆小粒豆种植专业合作社(2014)松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立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