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文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1221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该社理事长。被告蒋文成,男,汉族。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群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虹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