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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文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1221号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该社理事长。被告蒋文成,男,汉族。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蒋文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群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虹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