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邦宁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邦宁,朱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杨邦宁,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朱彩虹,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延平区四鹤司法所。申请人杨邦宁因与被申请人朱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彩虹账户内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座落于延平区宝武营3号(宝武营商住楼)2幢1802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邦宁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彩虹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二、查封价值100000元范围内申请人杨邦宁所有座落于延平区宝武营3号(宝武营商住楼)2幢18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英审 判 员  吴裕健代理审判员  张宏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传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