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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詹凤来、周淑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詹凤来,周淑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俊杰。被告:詹凤来,汉族。被告:周淑清,汉族。原告李俊杰诉被告詹凤来、被告周淑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俊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慧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