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詹凤来、周淑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詹凤来,周淑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俊杰。被告:詹凤来,汉族。被告:周淑清,汉族。原告李俊杰诉被告詹凤来、被告周淑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俊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俊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慧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