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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兵,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达商城9栋3门401室。法定代表人王携军,经理。原告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学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2013年5月24日签订租赁协议。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12日共计产生租赁费497336.02元,价值224001元的扣件、木板架、钢管、丝杠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租金497336.02元;2、赔偿租赁物损失224001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物的名称、价款、违约责任等约定;证据二、明细单。证明租赁费的金额;证据三、发货单及退货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租赁义务以及被告尚欠原告租赁物没有退还。被告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租赁合同关系。2013年5月24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丝杠等建筑器材。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名称、单位、租金单价、验收、运输等。结算方式为,被告应在每月25日向原告结算总租金的70%,剩余30%在年底一次性结清。租期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过6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物在退还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施工的津南区小黄庄还迁楼项目提供了租赁物,至被告退货共计产生租赁费497336.02元,被告尚有价值224001元租赁物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约提供租赁物后,被告拖欠租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497336.02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物赔偿款224001元一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丢失,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天津市亨亿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7336.0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租赁物丢失款2240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7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霍菲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