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港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范家杰、陈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华,范家杰,陈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陈爱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方卉(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家杰,居民。被告陈林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华与被告范家杰、陈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爱华负担。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陈(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