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邓克勇与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克勇,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邓克勇。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城中路。原告邓克勇与被告张家港市家家利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克勇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佳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