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毅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茹,女,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华毅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毅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西安通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