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亚杰与周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杰,周玉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588号原告韩亚杰,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周玉发,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韩亚杰与周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