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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洪涌、谢军等与周杰、周秋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杰,周秋林,原告谢洪涌,谢军,谢辉林,谢六生,谢从波,谢检招,周德辉,周雨桃,周四良,周志兵,周日辉,周志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杰。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秋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谢洪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六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从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检招。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进贤,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德辉。原审被告周雨桃(又名周宇桃)。原审被告周四良。原审被告周志兵。原审被告周日辉。原审被告周志奎。上诉人周杰、上诉人周秋林与被上诉人谢洪涌等人及原审被告周德辉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4)岳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杰、上诉人周秋林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周杰送达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上诉人周杰应于2015年5月22日前缴纳诉讼费用2050元,但上诉人周杰至该缴纳日期届满日止并未缴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上诉人周杰在收到本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周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