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仇某某、朱某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朱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某,女,住繁昌县。2007年因容留卖淫被行政罚款,2012年亦因容留卖淫被行政拘留,2015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男,住繁昌县,2015年1月26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学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合伙经营繁昌县金海湾浴场,朱某某出任负责人,仇某某具体负责。该浴场容留妇女卖淫,卖淫收费标准为150元、200元两种,仇某某、朱某某得四成,卖淫女得六成,浴场无偿提供食宿。2015年1月15日23时许,繁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海湾浴场当场抓获卖淫女三人,嫖客二人,经调查卖淫女共卖淫七次。2015年1月16日,仇某某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合伙经营繁昌县金海湾浴场,由仇某某出资,以朱某某的名义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朱某某不负责浴场具体管理,由仇某某具体负责,双方约定了分成。该浴场在经营期间,容留妇女卖淫,卖淫收费标准为150元、200元两种,浴场得四成,卖淫女得六成,浴场无偿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23时许,繁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海湾浴场当场抓获卖淫女三人,嫖客二人,当天卖淫女共卖淫七次。2015年1月16日,仇某某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26日,后繁昌县公安局峨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仇某某,让仇某某通知朱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15年1月26日,朱某某主动到峨山派出所,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仇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聂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流水记账单、消费清单),被告人仇某某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归案经过及本院庭后核实的被告人朱某某到案经过补充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在自己经营的浴场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前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容留卖淫,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敬虎人民陪审员 周为亚人民陪审员 蒋中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