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季军与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宋立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解封)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军,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宋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季军,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仓,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宋立堂,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庆法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立堂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立堂所有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