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委托代理人罗锴,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某。申请执行人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盛某支付给潘某生活困难补助费4000元,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盛某与申请执行人潘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盛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某3000元,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潘某已收到3000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盛某与申请执行人潘某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盛某已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潘某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一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