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周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周,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芳周,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岳凌、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周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周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晓峰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刘坤名下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完毕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刘坤名下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海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保旗-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