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阮国庆与季必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国庆,季必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阮国庆,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季必徽,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国庆诉被告季必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国庆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阮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美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