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振龙与刘凤英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龙,刘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刘振龙,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凤英,女,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龙诉被告刘凤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振龙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若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