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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振龙与刘凤英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龙,刘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刘振龙,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凤英,女,职业不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龙诉被告刘凤英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振龙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若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