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74号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罗口顺钓湖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嘉利。委托代理人胡荣健,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翁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