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葛彩芬与陈碧华、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彩芬,陈碧华,张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37号原告:葛彩芬,经商。被告:陈碧华,职工。被告:张黎明,系被告陈碧华丈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凯。原告葛彩芬与被告陈碧华、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4日和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彩芬、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凯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碧华、张黎明第二次开庭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彩芬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3日,被告张黎明经余某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因原告轻信介绍人余某,于是将借款18万元打入被告张黎明妻子即被告陈碧华的银行账户中。后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和借条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碧华、张黎明辩称: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虽然被告陈碧华曾收到过原告18万元的付款,但这个款项的性质并不属于借款。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案外人余某对外有大量负债,也欠原、被告的债务。2015年2月13日的时候,被告得知余某要将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2266号625室的房产抵押给原告。被告认为这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因为该房产的产权证在被告手上,余某之前也答应由被告去处置该房产。所以,经过三方协商,由原告出借18万元给余某,作为余某向被告的还款,而由原告直接打款18万元到被告陈碧华的账户,被告才将该房产证交还给余某用于办理与原告的抵押手续。原告与余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结算。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如下:即本案的18万元的款项性质。原告葛彩芬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台州银行汇单1份。2、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余军辉律师对余某做的谈话笔录。3、证人余某、陈某的证言。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两被告质证认为:对银行汇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款项性质是余某的还款。证人余某的证言和谈话笔录因余某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余某对外还有很多债务,被告张黎明在本案之前向法院起诉余某后,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余某所有的房产,余某认为这影响了他的债务处置,所以对被告方有怨恨的。本案诉讼的目的就是想迫使被告撤回对余某的起诉和保全措施,所以本案是证人余某与原告串通的一个行为。另外,该证言内容与原告的陈述也存在一些矛盾。因此,该证言不可信。证人陈某的证言因证人陈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有利害关系,而且证人未参与各方的协商,证言内容有异议。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2013年7月11日汇款凭证,拟证明陈碧华与余某之间还其他经济往来。原告质证认为,上述汇款凭证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台州银行汇单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陈碧华转账18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证人证言和笔录,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予认定。两被告提供的汇款凭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也不予认定。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葛彩芬于2015年2月13日将18万元转入被告陈碧华的账户。另查明,原告葛彩芬、两被告分别与案外人余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已起诉余某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18万元的款项性质。原告主张该18万元系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彩芬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