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