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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