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建杰、吴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建杰,吴雪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人民路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邹晓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韦建杰。被告:吴雪云。男。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建杰、吴雪云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5月19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好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人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