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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棒与青岛高泰物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高泰物产有限公司,王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泰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棒。上诉人青岛高泰物产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侵权行为地的证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高泰物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