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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马某、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