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马某、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