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长 程汉卿审判员 唐 峰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