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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长  程汉卿审判员  唐 峰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