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荣、刘光念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荣,刘光念,刘光林,刘光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941号原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09031768-4法人代表罗应超地址:习水县隆兴镇淋滩村委托代理人钟正松,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荣,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被告刘光念,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被告刘光林,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被告刘光文,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隆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荣、刘光念、刘光林、刘光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刘光念、刘光林、刘光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习水县淋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 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洪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