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卢政学与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政学,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政学,男,49岁。委托代理人:袁晓旭,女,52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良。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委托代理人:韩伟。再审申请人卢政学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2015年5月28日再审申请人卢政学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29日实际履行完毕,卢政学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政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卢政学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侯广东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