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世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世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昌智。被执行人谢晓虹。被执行人刘勇兵。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兵。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世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市锦江区世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编号为(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40233-40235号《公证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58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世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7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晓虹、刘勇兵、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5945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 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