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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鹏与徐彦东、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徐彦东,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55-1号原告:赵鹏,居民。被告:徐彦东,居民。被告: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宋家口头村。法定代表人:徐彦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与被告徐彦东、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彦东、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秦皇岛融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徐彦东、唐山中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