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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树明与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树明,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32号原告彭树明,住址重庆市大足县。被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长平商务大厦2718。法定代表人庄培宗。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13日。二、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其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2500元由被告支付、另外2500元由深圳市亿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案外人“深圳市亿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故本院认定其月工资为2500元。三、拖欠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4年8月份工资2500元,原告2014年11月1日在工地受伤之后住院21天,其后未回被告处上班。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受伤请假,故被告仅需支付原告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的工资6724.14元(2500×2+2500÷21.75×15)。因原告未提交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材料,故关于原告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四、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2882号。五、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20000元及2014年8月的工资差额2500元;3、被告支付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六、仲裁结果:1、原告与被告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七、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27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彭树明与被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树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的工资6724.14元;三、驳回原告彭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