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秦全民诉被告顾庆平、王爱英、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顾某某,王某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秦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王某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孟礼审 判 员 王孟星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