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鲁亦兵与陈小章、徐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亦兵,陈小章,徐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700号申请执行人鲁亦兵。被执行人陈小章。被执行人徐向东。关于申请执行人鲁亦兵与被执行人陈小章、徐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黄民初字第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被执行人陈小章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向东工资收入的银行账户已被多案轮候冻结,本案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徐向东的工资收入;二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无异议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黄民初字第0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