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布海与朱绍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宓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刘新秀人民陪审员  周长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