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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女子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支运发与吕五继、赵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运发,吕五继,赵全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女子初字第45号原告支运发,榆次区居民。被告吕五继。被告赵全爱,榆次区居民,系被告吕五继妻子。原告支运发与被告吕五继、赵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运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五继、赵全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31日,被告吕五继因养车资金周转不开向我借款8万元,承诺到2014年10月1日还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吕五继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吕五继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赵全爱作为吕五继的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吕五继、赵全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10月23日在榆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被告吕五继向原告支运发借款8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吕五继归还借款8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赵全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条、二被告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该放弃质证权利,推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认为,原告支运发与被告吕五继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五继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吕五继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全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因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二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吕五继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赵全爱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五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支运发借款8万元;二、被告赵全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其他诉讼费360元,共计216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焕梅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王荣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