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执恢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瑞新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162号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李瑞新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济垛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济垛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