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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某乙同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坪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