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1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某乙同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坪支行、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县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