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娄天斌与陈开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天斌,陈开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23号原告:娄天斌,男。委托代理人:马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开动,男。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天斌诉被告陈开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理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娄天斌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