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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林光洙与周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洙,周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林光洙被执行人:周忠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暖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