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国师与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国师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乾明寺居委会乾明路56号。法定代表人聂西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师。上诉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国师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4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总价近500万元,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123万元及利息,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余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