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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洪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08号罪犯李洪帅,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洪帅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枣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洪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记表扬1次、记嘉奖1次,被评为2013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且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全额罚金40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40000元,在服刑期间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洪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市中区司法局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市中司评字(2015)第0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市中区司法局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