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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会玲与被申请人秦立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会玲,秦立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会玲,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立普,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再审申请人杨会玲与被申请人秦立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杨会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作出(2014)铁民一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其仍不服并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原判错误,应改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其再审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会玲的再审请求。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宁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