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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商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140号原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北街687、688号。法定代表人陈仕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明,昆山市陆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五里东路九洲城中城2幢商铺6-22号。法定代表人居平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埠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晓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