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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64号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新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坤,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徐民,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