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