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