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黎柯成、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柯成,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黎柯成,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园(麻陈)内。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关于黎柯成与佛山市沃德森生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14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黎柯成支付经济补偿19351.95元、申请人代通知金6696.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案号:(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7号】查封被执行人设备、资产一批,现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待参与分配。此外,本院还依法向相关金融、房管、车管、工商、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唐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