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妙枝诉被告张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妙枝,张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曹妙枝,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女,1969年3月22日,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张培文,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妙枝诉被告张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培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妙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