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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妙枝诉被告张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妙枝,张培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曹妙枝,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女,1969年3月22日,忻州市忻府区人。被告张培文,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妙枝诉被告张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培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妙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