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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顾家庭导致双方争吵不断。现双方已经分居满三年,且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周某甲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7月份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现就读于苏州大学)。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周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及其他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2年,原告外出打工;2013年5月份,原告回到娘家(江苏宿迁)工作生活至今。2014年5月份,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但之后双方并无联系,夫妻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其没有婚前财产在被告处,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全部放弃,归被告所有。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户籍信息证明、本院(2014)熟支民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周某甲的原因导致夫妻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现夫妻双方分居已二年有余。在2014年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且在两次诉讼中被告周某甲均未到庭,足见其对改善夫妻关系缺乏诚意。纵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财产的处理,原告表示放弃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