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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646号原告丛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法定代表人王德如,职务不详。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法定代表人吕胜利,厂长。委托代理人徐传林,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海,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第二油棉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95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娟人民审判员  刘惠英人民审判员  张 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