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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35号申请人: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负责人:张浩银。申请人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华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