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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红霞、邓书文、崔周周等与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霞、邓书文、崔周周等,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付红霞、邓书文、崔周周等10人。申请执行人代表人:付红霞(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女,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杉树村杨家组。申请执行代表人:邓书文(身份证号码:5201221985********),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石硐乡水头村新阳组**号。申请执行人代表人:崔周周(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玉舍乡前龙村河边*组。被执行人: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漩泽墅村张墅。法定代表人:张爱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红霞等10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5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隆裕绢纺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