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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00元,共计4100元,由原告延吉市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