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付育清与范仲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育清,范仲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付育清,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2日,初字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范仲林,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0日,初字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育清诉被告范仲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育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育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育清承担。审判员 杨秀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玉梅